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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复兴祠堂的探索及思考

2017-01-06 15:51:01 来源:《广府文化》第三辑 点击: 作者:郑铿志

祠堂文化作为岭南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地方文化传承和地方治理有重大意义。近年来,佛山兴起了重修祠堂之风,并在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形成了良好的活化保护氛围。与此同时,也存在不少祠堂荒废没落的现象,亟需引起重视。

一、复兴祠堂的意义

(一)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通过深化改革,实现从社会管理转向社会治理的创新。祠堂文化自古以来凸显的是一种村民自治的范式,在传统社会往往承担着个体启蒙、道德教化、失范惩罚、文化传承等社会教化功能。宗族对社会的治理也是以宗祠为中心展开的,其治理逻辑主要体现在培养集体意识和强化民族认同、促进个体的社会化、发挥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及实现文化的传承与选择等方面。当下,通过将祠堂文化与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规划,在正确的导向下,将更有益于实现基层的社会治理。

(二)有助于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十八大以来,中央多次强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性。祠堂文化作为中华传统文化,具备规范思想行为、凝聚人心、兴教助学、调和矛盾等积极功能。同时,祠堂还是宗族血脉联系和乡村集体文化记忆的重要载体,在人文历史、风俗习惯及建筑传统上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在复兴祠堂进程中,通过修旧如旧,以及恢复祠堂婚礼、教育、祭祀等各种传统功能,将有益于优秀传统文化的延续,并带动乡民自觉投身到传统文化保护之中。

(三)有助于开拓新的文化产业经济。复兴祠堂除社会效益外,通过焕发祠堂的文化活力,呈现其历史、建筑、风俗等地方文化内涵,并与地方旅游相融合,也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如福建省连城培田村,全村保存有21座祠堂,与30幢大宅、6处书院、1条千米古街、2座跨街牌坊、4处庵庙道观等保存较为完好的古建筑串珠成链形成古色古香的文化旅游线路,并有“民间故宫”称号。据统计,2013年,培田村接待客流量达34万人次,创造的旅游经济效益显著。

二、佛山复兴祠堂的有利条件

(一)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成为全社会共识。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等多个场合强调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的重要性,中央也出台了《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的意见》指出要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为根脉创作生产优秀的文艺精品。在此背景下,祠堂文化作为较接地气的传统文化,通过政群合力,去粗取精,必然彰显社会效益。

(二)底蕴深厚,总体数量大。佛山有谚“顺德祠堂南海庙”,民国版《佛山忠义乡志》记载,佛山镇内(约今禅城区)有祠堂372座,多数为清朝修建。另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全市共有祠堂类不可移动文物637处,其中高明102处,禅城60处,南海162处,顺德229处,三水84处,其中列入文保单位91处。

(三)民间参与热情高。佛山是一座有祠堂情结的古城镇,在明清时期出现过营造祠堂的热潮。这一情结在经受不同历史时期的冲击下依然存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水平提升,佛山许多乡村开始恢复和发展祠堂文化,如三水金本亨堂村耗资上千万重修了村里的“邓氏宗祠”,成为当地热议话题。

三、佛山复兴祠堂的主要探索

(一)资金。一是宗族内部筹集。如南海区大沥镇的平地黄氏大宗祠,从1994年开始筹集资金,先后耗资约120万元,修复宗祠被破坏的部分区域,新建了大戏台等。二是政府主导,斥资修建。如顺德乐从陈氏大宗祠是由政府设计方案、招标修建的,区、镇、村三级均有拨款。三是所有权人和政府共同出资,如南海区设立了文物专项保护资金,作为文物单位的祠堂在修建中可以申请到一定数额的经费。

(二)管理。祠堂所有权一般为集体所有,因此在日常管理中,主要采取成立委员会的形式进行集中管理,如三水区白坭镇陈氏宗族内部成立了由19人组成的筹建委员会,并由7名老者组成筹建常委会,负责宗祠日常事务的管理。此外,也有通过申报文物单位,争取列入地方规划以获得政府注资共同参与管理的情况,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村的陈氏大宗祠。

(三)用途。一是还原传统祠堂“小衙门”的部分功能,成为民主议事的小平台和化解族内矛盾的场所;二是整合资源打造文化集散阵地,在祠堂内设置各种功能的活动区,为村民提供学习、娱乐、休闲等内容,如乐从沙边村作为顺德区行政村(社区)综合型文化服务中心试点建设单位,利用何氏大宗祠打造社区学堂、青年坊等,为社区群众提供便捷的公共文化服务;三是拓展实现旅游服务等功能,如顺德区乐从镇沙滘村陈氏大宗祠,作为佛山规划打造的七大特色步行街区之一,在祠堂修建中还计划配合乐从家具产业,打造古家具博物馆

四、存在问题

(一)资金保障不足。经济状况决定了祠堂保护的力度。尽管佛山祠堂在走向一条复兴之路,但不少的祠堂由于所属集体经济水平不高,族人不愿出钱修建,往往处于荒废状态。即便有的祠堂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但由于无专项保护资金配套,面对高额的规划设计、修缮费用,保护不单乏力,有时还成为所在村集体和基层文化站的负担。

(二)法律保护有待完善。目前,祠堂获得强制性保护的途径是通过申报获准成为文物保护单位,据此,所有权人和所在村集体等负有保护职责。未能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祠堂要靠所有权人自觉保护,成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祠堂虽取得了法律保护资格,但是长期的保护投入在缺乏立法支持的情况下,往往使祠堂成为所有权人和村集体的“鸡肋”。

(三)修缮不力造成二次破坏。祠堂在修缮过程中,因所有权人缺乏“修旧如故”的修缮知识,极易破坏原有建筑风貌。被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祠堂,也不乏因监督不及时而造成文物价值破坏的现象。

(四)功能“走形”。部分未荒废的祠堂被当作杂物房、居民区,有的还被用作赌博场所,影响极为恶劣。有的祠堂经改造成为“文化活动室”或“星光老年人之家”,发挥了积极的社会效益。但是单纯作为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而丧失了祠堂应有的如祭祖、教化、评理说事等优秀传统功能,则较为可惜。

五、对策建议

(一)合理配套专项保护经费。加强地方立法,明确市、区两级政府对不同等级文物保护单位提供数额不等的专项保护经费,由市、区文化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支付并参与监督招投标、经费使用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同时,可考虑以文物保护协会为主导,通过向政府争取和众筹等方式形成文物保护资金池,为有必要进行修缮保护的祠堂类建筑提供资金支持,并安排人员跟进资金使用情况。

(二)加大文物保护宣传引导力度。地方政府在文物保护上要结合案例分析、典型介绍,运用网络、电视、广播和报纸等渠道对《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知识进行宣传,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对已登记的文物点,可通过建立一套完善的文物巡查员制度,定期召集文物巡查员开展培训,普及文物保护知识,跟踪文物点情况,并向文化部门反馈信息。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祠堂类建筑进行修缮时,相关部门要主动介入,监督修缮过程,避免因不良修复对文物价值造成破坏的情况发生。

(三)活化祠堂类建筑的传统功能。古建筑的保护离不开其生存的人文环境,因此在保护祠堂类建筑中不仅要关注祠堂本身的保护和开发,还要对人文环境给予足够重视。除了考虑开发祠堂类建筑的公共服务功能外,还应引导或支持所在村集体或所属宗族利用该场所恢复优秀的文化传统,将祠堂打造成为村民自我管理的议事平台和展示地方民俗特色的窗口,以此推动基层自治,带动旅游经济,为新农村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开辟新的路径。

参考文献:

吴祖鲲,王慧姝:《宗祠文化的社会教化功能和社会治理逻辑》,《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年04期。

刘永辉:《三水祠堂》,广东经济出版社,2014年12月。

陈焯莹,张溢:《佛山祠堂的复兴之路—串起历史遗珠连成旅游特色线路,载于《珠江时报》2015年第48期。

(作者郑铿志,佛山市文广新局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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